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337调查实践与程序规则》进行了实质性修订
导 读
自 2 月 3 日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修订了有关 337 条款调查的《实践与程序规则》。其中一些修订进行了技术性更正和澄清,另一些则对修改诉状、取证限制和诉讼资金等规则进行了实质性修订。
No.1 修改诉状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委员会规则》第 210.14 节的若干方面进行了修订,该节对诉状和调查通知的修订进行了规定。修正后的第 210.14 节 (a) 和 (b)(1) 款现在明确规定,对申诉书和调查通知提出的任何拟议修正案,如引入额外的不公平行为或额外的答辩人,必须符合第 210.12(a) 节的内容要求。因此,在根据该法案第 337(a)(1)(B) 节提起的调查中增加第 337(a)(1)(A) 节规定的诉因的修正案,现在必须包含第 210.12(a)节相关部分所要求的所有信息。该修正案有助于确保充分告知对诉状进行任何实质性修改的范围,并向主审行政法官和委员会提供必要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允许拟议修改的正当理由。
该修正案还规定,申诉人有义务将修改申诉的动议和调查通知送达任何新的拟议答辩人和所有现有答辩人,并要求委员会在决定确认或不审查批准动议的初步裁定后,将修改后的申诉和调查通知送达任何新的答辩人和相关外国使馆。
关于对修订诉状的答复,修订后的第 210.14 条现在明确规定,答辩人必须在批准修订诉状的命令送达后 10 天内作出答复,或者在委员会决定确认或不审查批准修订诉状和/或调查通知的初步决定后 10 天内作出答复。
No.2取证
以前,委员会规则没有规定取证的最长允许时间。修订后的第 210.28 条现在使委员会规则与《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 30 条保持一致,将事实取证的时间限制为一天七小时的记录时间。无论证言人是否需要翻译,推定的七小时时限均适用。新规则允许各方商定不同的取证时间,并要求主审行政法法官根据需要给予额外时间。
委员会进一步修订了规则,规定无论案件中有多少被申请人,事实取证的总次数为 20 次。该修正案并未改变主审行政法法官在任何一方提出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增加事实取证数量的权力。
No.3对出示证据请求的答复
与取证程序一样,修订后的第 210.30 条使委员会规则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更加一致。与《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 34 条一样,修订后的第 210.30 条现在要求提出异议的一方披露其是否扣留了文件。
No.4诉讼资金
针对有关投诉的第 210.12 节的修订建议,评论者提出了进一步的修订建议,要求当事人披露是否存在第三方诉讼资金。提出该建议的目的是为了应对地方法院专利诉讼中诉讼资金的增加,并帮助委员会准确评估第三方资金造成的冲突。虽然委员会目前拒绝纳入任何第三方诉讼资金的修正案,但可能会在进一步的规则制定中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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